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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慈善信托何以大有可为?

转自:中国信托业协会

访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主任蔡概还

近年来,慈善信托因作为专章写入慈善法而被更多人所知晓,在业界也有诸多落地实践。作为信托公司重点拓展的领域之一,公益信托与慈善信托有何异同?如何准确把握二者的区别?如何推动公益慈善信托在我国的普及和实践?近日,《金融时报》记者采访了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主任、《中国公益慈善信托》一书作者蔡概还。

《金融时报》记者:公益信托与慈善信托都可作为人们参与公益事业的途径和方式,在实践中二者有何不同?

蔡概还:在我国,慈善信托与公益信托不是等同的概念,主要从五方面来判断。

信托目的方面。慈善信托的目的并不比公益信托窄,甚至更广。这一点可以比较信托法第六十条和慈善法第三条,从公益活动内容来看,两者差别不大。可以这么理解,所有的公益信托目的都包含在慈善信托目的之中。公益信托与慈善信托的目的虽然表述上有出入,但实质上应该是基本一致的。

设立程序方面。公益信托的设立须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而慈善信托实行备案制。慈善法第四十五第一款规定,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慈善法作这样的制度设计,主要是考虑到充分发挥慈善信托设立简便、机制灵活的特点,不再设置更为复杂严格的设立程序,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利用慈善信托这种形式参与慈善事业。

主管部门方面。公益信托的主管部门是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民政部门。而慈善信托的备案机关仅限于民政部门。因此,理论上存在不是由民政部门批准的公益信托,也就是说公益信托的外延要大于慈善信托,慈善信托只是公益信托的一种类型。

受托人方面。公益信托受托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确定须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仅包括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其确定无须经相关部门批准。慈善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信托监察人设置方面。公益信托是应当设置,而慈善信托是委托人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也就是说,慈善信托可以设置监察人,也可以不设置监察人。

《金融时报》记者:公益慈善信托是行业“三分类”中的一个大类,在实践中为何公益信托没有得到发展?

蔡概还:信托法在第五章专章规定了公益信托,并明确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但一直以来,公益信托在我国几乎没有得到发展。究其主要原因:一是公益信托的设立需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但我国信托法出台后,一直未制定有关公益信托的实施细则,未进一步明确哪些政府部门属于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导致实践中审批缺位。二是公益信托的配套制度不健全,特别是没有出台公益信托税收方面的优惠措施。因此,公益信托在我国的实践屈指可数。

正是由于公益信托没有得到发展,2016年施行的慈善法在信托法关于公益信托规定的基础上,专门就慈善信托又作了专章规定,明确慈善信托实行备案制,同时规定未备案的慈善信托不享受税收优惠。

《金融时报》记者:根据您多年的研究和观察,公益慈善信托未来的发展方向何在?

蔡概还:我国的家族不仅关注财富传承,也具有较强的家族慈善意愿。随着我国经济实力迈上新台阶和社会财富的进一步积累,家族信托将步入蓬勃发展期,其中嵌入慈善意愿,与慈善紧密结合的家族慈善信托,将成为我国家族财富管理的主流模式和主要特色。

关于家族慈善信托的定义,有很多不同的理解或解释。家庭慈善信托是家族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依法将其个人或家族所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同时兼顾私人目的和慈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金融时报》记者:当前信托行业正处于转型中,对信托公司开展公益慈善信托有哪些建议?

蔡概还:一是大力发展家族慈善信托。发展家族慈善信托,将家族财富传承需求和公益慈善意愿结合起来,将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缩小贫富差距、扶助弱势群体、缓解社会矛盾等多方面发挥作用,同时有利于家族财富的安全与独立,解决家族的后顾之忧。

为此,建议我国境内发展类似于境外的家族慈善信托服务,促使家族将经营重心放在我国境内,促进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二是着力发展股权慈善信托。发展股权慈善信托,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抓手和方式,也能够实现民营企业控制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的有效分离。股权慈善信托设立后,股权作为初始信托财产,其财产属性由私人财产转变为慈善信托财产,处于受托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同时,作为慈善信托财产的股权不动用,交由委托人直接或间接继续经营管理,用每年产生的股权分红来开展公益事业,并由此让企业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这样既保证了企业家对民营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实际控制,又可以发挥其助力公益慈善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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