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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和展(000809)季报不准确收警示函,还将面临投资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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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展能源”或“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因信息披露违规,和展能源被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410820485)提示,于2023年10月28日-2024年4月10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4年4月11日及之后是否卖出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新浪股民维权平台”自愿登记索赔。(赵敬国律师专栏)

2024年8月1日,和展能源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侯强、任万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4号)。经查,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2023年三季度新增混塔业务收入确认方式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核算。公司依此对2023年第三季度相关财务信息进行更正,导致公司披露的2023年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及2023年年报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侯强和财务总监任万鹏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赵敬国律师认为,于2023年10月28日-2024年4月10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4年4月11日及之后是否卖出的受损投资者,可自愿登记索赔。

信本股民索赔团队提醒,和展能源因信息披露问题收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通过“信本股民索赔”自愿发起索赔登记。

维权条件:

和展能源:于2023年10月28日-2024年4月10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4年4月11日及之后是否卖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

(本文由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敬国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赵敬国律师,于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法学理论知识扎实,曾在高校任教。2004年起开始律师执业,承办过千余起各类诉讼案件,积累了十分丰富的争议处理经验,尤其擅长处理证券纠纷、金融、不良资产等方面的业务。执业至今,赵敬国律师代理投资者诉多家上市公司索赔案件,已经胜诉或已经获赔的案件包括中安科索赔、中兵红箭索赔、步森服饰索赔、中潜股份索赔、奥瑞德索赔、獐子岛索赔、天神娱乐索赔、抚顺特钢索赔、飞乐音响索赔、香溢融通索赔、延安必康索赔、欢瑞世纪索赔、紫晶存储索赔、泽达易盛索赔、安妮股份(维权)索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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