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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仪股份: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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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周东生先生、戴祖勉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周东生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并一同辞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周东生先生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戴祖勉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并一同辞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戴祖勉先生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周东生先生、戴祖勉先生原定任期届满日为2025年9月25日,鉴于其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周东生先生、戴祖勉先生的辞职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此期间,周东生先生、戴祖勉先生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截至目前,周东生先生、戴祖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亦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周东生先生、戴祖勉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持续稳定经营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对周东生先生、戴祖勉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刘辉先生(简历详见附件)、曲新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经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当选独立董事后,由刘辉先生接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由曲新女士接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刘辉先生、曲新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刘辉先生、曲新女士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4日

附件: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 刘辉先生,1971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东南大学工学学士,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电子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2001年8月至今,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MBA办公室主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综合办公室主任;培训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干部教育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干部教育中心主任、跨界创新研究中心主任,现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跨界创新研究中心主任。2023年7月至今,任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截至目前,刘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及选举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曲新女士,1963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财务管理研究员,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2007年2月至2018年12月,任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2019年1月至今,任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财务部主任。2021年3月至今,任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1月至今,任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8月至今,任智慧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曲新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及选举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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