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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业务员“忽悠”了?咋判?

来源:金融时报

当前,不少消费者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进行投保,因业务员专业知识、素质能力高低有别,不乏出现消费误导现象。若消费者在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下,是否还能主张合同无效?

《金融时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该院工作人员向记者详细介绍了相关情况。

案情回顾

2011年,李女士为其爱人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业务员向其介绍“每年缴纳8000元保费,交满10年就可享受终身保险。”2021年5月,李女士认为自己已经交满10年,便打电话给保险公司确认相关情况时,她被告知,保费并非交满10年不需再交,而是最少交满10年。李女士赶紧翻阅当时签订的保险合同,记载的内容是“基本保险金额18万元,保险期间终身,交费年限‘不限’,年交保费8000元。”期交保险费增加记载“您在支付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或累计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后,可以申请增加期交保险费至8000元”。

李女士感觉自己被骗,第二天便前往保险公司柜面询问,才发现自己被业务员说的“交满10年”误导了。保险公司给了李女士两个选项供选择:一是继续缴费;二是退保,要求投保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李女士认为自己已经缴了10年保费,金额达到8万元,如果继续缴费,岂不是越陷越深?与其这样,还不如直接退保。于是李女士选择行使合同解除权,获得保单现金价值不足4万元。

对于这个结果,李女士并不满意。此时通过查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她了解到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时,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李女士突然想起来,当时卖自己保险的业务员并没有告知投保此类保险被保险人,也就是她的爱人要亲笔签名。所以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退还自己的8万元保费。

一审法院认为,李女士系在合同解除后提起的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案涉保险合同已经解除,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李女士再行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已不具备通过法院判决对案涉保险合同效力进行确认的必要性,法院裁定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女士不服一审裁定,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保险合同已经解除,是否还可以要求合同无效之诉。这背后涉及到法理与情理问题,需要逐一进行分析考量。”北京金融法院的法官告诉记者。

首先,合同解除权涉及的私益,是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救济;合同无效则可能涉及到公益,根本上代表的是国家对私人自治管制范围的确定。因此,如果不分情况而以合同解除排除当事人确认合同无效的利益并不总是妥当的。在本案中,如果李女士的所请求确认的合同真的无效,即案涉人合同真的不是其爱人签订的,那返还的金额与合同解除所获得的现金价值就会有所不同。

其次,即使认为案涉保险合同解除将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也应区分不同情况。对于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例如买卖合同,合同解除就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此时或许不具备通过法院判决对案涉保险合同效力进行确认的必要性。但对于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合同此前的履行仍然发生法律效力,并非没有效力评价的空间和必要。比如以伤残为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若在合同解除之前的十年,被保险人受伤需要理赔,那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并非意味着权利义务全部终止。此类合同解除只会产生权利义务在将来不发生法律效力,但解除之前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的继续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对于案涉保险合同,具备确认效力的可能,在本案中也有必要,北京金融法院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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