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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 | 向不正当竞争说“不”,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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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华市场)

公平竞争是市场活力的源泉,除去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干扰,企业才能专注提升核心竞争力,勇于创新的企业才能脱颖而出。

2024年9月9日至9月13日是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今年的活动主题是“统一大市场,公平竞未来”。

商业中的不正当竞争究竟有哪些?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第二条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律中规定了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是商业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诋毁行为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混淆行为

商业混淆行为指的是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仿冒他人标识,使自己的商铺或服务,被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具体行为包括: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指的是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具体行为包括,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指的是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了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宣传行为。

具体包括,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行为包括: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指的是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附带提供给用户和消费者金钱、实物或者其他好处,作为对交易的奖励。

具体包括: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商业诋毁行为

商业诋毁行为也被称为商业诽谤行为,是指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 

具体包括,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的是,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具体包括: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九层之台,起于累土”,维护市场公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有构建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我们的经济才不至于陷入“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市场才能被激发活力、焕发新生!

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不作为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或出售投资标的的邀请。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指数过往业绩不预示未来表现,投资者应结合市场情况选择合适的投资策略。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需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谨慎选择合适的产品并详细阅读产品法律文件。基金投资策略、投资范围、基金经理等相关信息,可前往银华基金官网的信息披露板块查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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