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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银行理财违规操作说“不” 监管年内开出罚单8829万

数据来源:银保监会官网 视觉中国/供图 谢忠翔/制表 彭春霞/制图

证券时报记者 谢忠翔 刘筱攸

8829万元——这是今年以来监管开出的银行罚单中涉及理财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的合计罚款金额。

理财业务被罚主体包括银行(即对应理财公司的母行)和银行理财子公司两类。证券时报记者梳理众多罚单发现,将银行理财子公司、母行二者的被罚事由合并并除重,可以把目前银行理财业务罚单的高压区框定在老产品整改、托管独立性、投资集中度、理财销售行为、同业理财压降等五大领域。

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被罚事由,通常集中在实际业务的操作层面,大多数是因为违反了产品集中度要求和理财销售管理办法,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的市值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0%、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的市值超过该证券市值的30%、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不达标、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杠杆水平超标、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同业理财产品未持续压降。

母行的被罚事由,大多数是因为托管子公司的产品忽略了操作规范性所致,具体包括:托管不尽职,未能发现理财产品集中度超标等情况,违反资产独立性要求;未按规定开展理财业务内部审计;违反理财销售管理办法,单独使用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等。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托管原因所致,缘于自身老产品运作,母行还有两个被罚的原因:一是老产品规模在部分时点出现反弹,整改或压降不到位;二是同业理财未持续压降。

罚额已超8800万元

10月28日,银保监会官网披露4份处罚信息:因相关理财业务存在违法违规事实,兴业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分别被处以450万元、200万元和150万元的罚款;同时,农银理财涉及6项违规被罚240万元。

对于理财业务违规,证券时报记者根据银保监会官网披露信息不完全统计后发现,今年以来,银行罚单中涉及理财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违规的罚单金额合计多达8829万元,被罚机构不仅包括国有行、股份行等大中型银行,而且也有地区中小城农商行以及银行理财子公司等。

以10月28日的理财业务罚单为例,证券时报记者综合梳理4家机构被罚原因后发现,此次所涉机构的违规事由与首批被罚银行理财子公司及母行有众多相似之处。与此前罚单不同的是,这一次的罚单里首次出现了银行理财子公司因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展示不规范被予以处罚。有业内人士表示,随着未来更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现场检查落地,预计尚有一批罚单会陆续公开。

首先,是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的资产配置领域出现违规。此次农银理财涉及的具体违规事实有“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的市值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0%”、“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的市值超过该证券市值的30%”,这与今年6月光大理财、中银理财的受罚内容存在雷同。

同时,农银理财被监管部门查出的“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不达标”和“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杠杆水平超标”等情节,也分别与光大理财、中银理财此前的违规事由有所重合。这些现象也反映出,银行理财子公司资产配置不规范的现象在业内已不是孤例。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理财产品投资集中度问题,与首批被罚银行理财子公司及其母行涉及的连带责任相似,农业银行作为农银理财产品的托管银行也受到牵连。罚单显示,农行“作为托管机构,存在未及时发现理财产品投资集中度超标情况”。另外,农行及兴业银行也均被监管部门指出“理财托管业务违反资产独立性原则要求,操作管理不到位”。

有业内人士分析,理财产品托管银行被处罚,这也是将合规压力进一步传导到产品托管部门,强调托管部门发挥对理财产品日常投资运作的监督作用。也有研究人士表示,制度上也可以考虑将理财产品由母行之外的第三方进行独立托管,防范产品经营风险。

另一个现象是,理财产品整改不到位引发的违规。例如,兴业银行与建设银行均被监管指出“老产品规模在部分时点出现反弹”,这也与今年6月光大银行中国银行的相关违规类似。

2018年4月,资管新规发布后,相关不符合资管新规的老产品获得了明确的整改时间期限。根据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此前披露的数据,绝大多数的产品已陆续整改到位,但也存在未能压降清零的个别情况。

此外,兴业银行与农银理财相关违规也均包含了“同业理财产品未持续压降”。不过,根据中国理财网披露,截至2021年底,全市场同业理财已压降至541亿元,较资管新规发布前下降97.52%,产品整体占比较小。

基准展示不规范首罚

值得注意的是,兴业银行和农银理财均因理财产品的业绩基准展示不规范被罚。其中,兴业银行“单独使用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而农银理财相关的违规事实为“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去年5月发布的《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不得“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并且要求不得夸大过往业绩,预测理财产品的投资业绩,或者出具、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彼时,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举是防止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更好促进产品净值化转型,推进打破刚兑预期。

对于业绩比较基准本身,有业内人士曾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行业内仍在就“如何更好地进行业绩基准展示”这一议题进行讨论和探索,此过程的优化并非一蹴而就,是一个持续性探索的过程。

该人士表示,业绩基准的设置,必须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出发,考虑业绩基准选取的适用性:既要向投资者描绘和展示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也要力求避免投资者单一关注某一个绝对数值的基准,造成“重产品收益,忽视产品风险”,甚至误以为“保本保收益”的情况。

上述人士还指出,在业绩比较基准之外,还可以考虑通过不同维度,更加细化和完整地展示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例如,可以多时间段维度展示产品的历史收益率,侧重展示产品中长期业绩情况,帮助投资者多维度、动态地了解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运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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